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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时间是如何规定(孩子探视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日期:2021-10-09 10:12:54作者:法妞问答图片:未知人气:+

孩子的问题是夫妻离婚后的一件重要的事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么孩子的探视权时间是如何规定?

网友咨询: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蔡静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蔡静律师补充:

离婚孩子探视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蔡静律师总结:

如果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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