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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片酬怎么交税,揭秘明星天价片酬背后的涉税问题

日期:2021-11-02 06:02:09作者:合规宝兼职CFO图片:未知人气:+

最近,演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事件有了新进展,8 月 27 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事件的调查结果。今天,我们来深扒一下,郑爽是如何通过“改变收入性质”和“增资”等方式实现逃税的!

一、郑爽偷逃税事件大起底!

我们从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回答记者提问,了解到事件相关重点如下:

郑爽2019到2020年实际偷税、少缴纳税款金额

(1)《倩女幽魂》项目收入与逃税方式

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这1.56亿元分两部分收取:

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2)其他项目收入与逃税方式

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综上,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偷逃税最终的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4倍罚款和5倍“顶格”罚款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郑爽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官方通报信息可以看到,郑爽之前并没有偷逃税记录,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尚需补缴罚款合计约2.2亿。如果她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接受了行政处罚,就能免受“牢狱之灾”。

为什么张恒作为举报人却被立案调查了

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负责郑爽该项目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税局部门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郑爽事件的发酵,让明星的税收问题再次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那么,像明星这一类的高收入人群到底要交哪些税呢?

二、明星收入是怎么交税的?

明星的收入来源多样,有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等等,但不管怎么样,就明星个人收入而言,需缴纳的主要还是个人所得税,明星如何缴纳个税主要取决于收入类型。常见的收入以及对应的缴税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被划分成11个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个独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明星和普通人一样,只要取得相应的收入,就要按照该收入类型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缴纳个税。

三、明星常见的“避税”操作!

签订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针对一项业务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应付税务局等监管部门,另一份体现真实的合同收入。然后把高额收入拆解成合作款、投资款、若干人的劳务费支出去。

郑爽被爆的1.6亿片酬,“阳合同”约定片酬4800万元,“阴合同”约定乙方向爽妈实际控股公司增资 1.12亿元,以此躲避限薪令,又偷逃了税款。

成立个人工作室,将个人收入转化为公司收入

假设片酬收入的合同都是与明星个人签订,那么,收入全部打入明星的个人账户,那么明星就需要按照“综合所得”纳税。适用3%-45%七级累进税率,因为明星收入超级高,一般适用最高档税率!

因此,明星会通过成立个独工作室、合伙企业等形式,将个人收入转化为公司收入,以此来降低税费成本!而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还允许申请核定征收,将税费控制得比较低;比如深圳,除娱乐业是20%外,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5%!怎么理解呢?同样是赚500万,个人纳税200万,到手300万;而工作室纳税10万,到手490万!不过郑爽事件曝光后,众多明星纷纷注销工作室。

注册地址放在税收洼地

在海内外存在许多“避税天堂”。比如,曾经被誉为明星避税天堂的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5免5减半,很多明星的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或传媒公司就扎堆注册在霍尔果斯。其中实体企业只有2%,剩下的98%都是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注册企业。早在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不合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整顿之后,霍尔果斯这个“税收洼地”,就开始上演“大逃离”。

再比如近两年大热的海南,如今也成为了新的明星工作室扎堆地。截至目前,海南影视、影业新公司注册量超2200多家。这也导致很多网友担心,海南会不会成为下一个霍尔果斯。

片酬“税后价”

明星和普通民众在纳税规则上并无差别,因此,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为了降低或规避这种“超额累进税率”,很多明星都会与合作机构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其中,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也较为常见。

股权代替片酬

去年的“限薪令”使得很多明星另辟蹊径,将部分片酬转化为了股权。很多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通过合股开公司及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以这种新型分红方式紧密锁定跟明星的关系。演员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既可以躲开“片酬过高”这个人人喊打的靶子,又可以避免收入纳税,更能用股权抬高公司利润,以分得更多的钱款。

如果拿到已经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红,个税税率仅为10%左右,如果拿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红个税税率在20%左右。相比于综合所得中的45%,税率大幅降低。

四、财税规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说起娱乐圈,简直就是普法的范本,前有范冰冰8.8亿,现有郑爽2.9亿。

不管你是明星,企业家还是普通人,我们都有一个相同的身份:纳税人!财税不合规,轻则影响企业及个人财富安全,重则影响职业前途和人身自由,谁偷逃税谁就得凉凉!

如果你的企业刚刚起步,那财税规范要从一开始就做,合规会促使企业一步步壮大,也会让你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

如果你的企业稳步发展,那财税规范更要及时推进,因为这时老板出不得任何差错,一旦涉及税收刑事犯罪,所有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

如果你的企业已经成熟,那财税规范更需立即完善,因为钱对你已经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安全。自己创造的财富,一定要有福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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