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情感网 > 情感生活 > 文章详情

我爱的人伤我最深(我最爱的人伤害我最深)

日期:2021-05-12 09:36:38作者:息县法院图片:未知人气:+

小时候,父母呵护我们成长

长大了,独自成家立业

割舍不断的还有

父母与子女天然的血脉

然而某些时候

在利益面前

亲情总显得有些脆弱

阅读提示

家住城郊的王某像平常妇女一样,和老伴一起勤俭持家,农忙之余还养殖生猪。膝下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几乎将全部的爱都给了儿子吴某甲。在城中买的房子给了儿子一家居住,家里的养殖产业也逐步交由儿子打理。

如果日子就这么平平安安地过下去也很美好,但是一次家庭变故打破了家中的平静。半年前,一场意外车祸夺去了老伴的生命,随后王某便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开始尚能勉强维持表面的和谐,但家庭矛盾还是不断升级。半年不到,王某便一个人孤苦伶仃地搬回了老家。王某在乡下日子过得清苦不说,最受不了同村人或同情或看笑话的异样目光。想到儿子一家住在城中老伴置办的房屋里乐呵生活,而自己却要在老宅中孤独终老,一气之下,王某和女儿吴某乙一起作为原告,将儿子吴某甲起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吴某甲占有的老伴遗产,包括赔偿金、房产、产业及存款等。

基本案情

王某系被继承人吴某妻子,吴某甲与吴某乙系吴某和王某的子女。2019年10月,吴某因交通事故去世。2019年12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吴某甲共计20余万元。该赔偿已全部由吴某甲领取。吴某生前名下某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1.5万元。

另查明,吴某生前与王某、吴某甲一起共同生活,长期居住在河南省息县。吴某乙长期定居在黑龙江省,未与吴某一起共同生活。

审理过程

父亲生前早已将房产出卖,案涉房产是我重新购买的,此房屋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存款一直都是母亲在保管,而且赔偿金应当扣除垫付的医药费;案涉产业早就是我所有和经营的了。

吴某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被继承人吴某的配偶,吴某甲与吴某乙作为被继承人吴某的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被继承人吴某名下存款系吴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50%应归王某所有,余下50%为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本院酌定王某、吴某甲各继承40%份额,吴某乙继承20%份额。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家属以货币形式给予的补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态因素,在被继承人之间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吴某的赔偿金扣除应负担的诉讼费后,应由王某、吴某甲各分得40%份额,由吴某乙分得20%份额。因该赔偿金已由吴某甲全部领取,吴某甲应向王某、吴某乙支付相应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因王某、吴某甲述称的门面房一间四层、老家房屋、猪厂等产权尚未明确,本案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均可另案主张。

法官说法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生活上暂时没有困难,是与儿子吴某甲产生矛盾后,想到自己毕生的爱和心血都给了儿子,结果却养了个“白眼狼”,心里气愤,于是要求分割老伴的遗产,并没有直接要求吴某甲给付赡养费,故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gzkyz.com.cn/article/30620.html

息县法院

倾诉你的情感,分享属于你们的故事
私聊 +关注

手机版 | XML地图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2020 www.gzkyz.com.cn 【可可情感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20010517号

声明: 部分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邮箱:*****@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