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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朋友老婆并发生关系(男子拿到朋友妻子出轨证据)

日期:2021-06-20 12:45:38作者:法律智囊团图片:未知人气:+

男子拿到朋友妻子出轨证据,威胁对方发生关系,法律上如何认定?

案例

王北与柳枫通过网上聊天认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网上无话不说,终于有一天,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可是王北这个人很不地道,将与柳枫之间的事及俩人网上聊天内容跟朋友马尚说了,马尚跟柳枫的老公认识。过了几天,马尚对柳枫说,你的事我都知道,并将其与王北的聊天记录拿给柳枫看,如果你不跟我发生一次性关系,我就将此事告诉你老公,柳枫不得不跟马尚发生了性关系。可是马尚并不满足,三番五次地拿跟王北的事及聊天记录说事,多次与柳枫发生性关系。一次,马尚在路上遇上柳枫老公,为了达到柳枫老公与其离婚与自已结婚的目的,于是将柳枫的事全部告诉了其老公,并将自已与柳枫的床照拿给其老公看,柳枫老公非常生气,在与马尚抢夺手机时,两人发生撕扯,致马尚轻伤。

笔者在分析本案例前,声明:案例只是对案情的简单描述,不涉及证据的运用,笔者对行为人定性的分析已写明”涉嫌“两个字,并没有甚至非常慎重的使用”构成“二字。笔者分析本案的前提是本案所有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充分。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展开讨论,本案可能存在争议,如有不屑者,请无视;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

马尚与王北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或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就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可能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中嫌疑人一般采取暴力、胁迫工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这里重点说说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如揭露隐私、对被人或相关人实施加害等相要挟,使得被妇女心里产生恐惧。

本案中,王北与柳枫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为通奸行为,不受刑法规制。本案中,王北涉嫌强奸罪的根据为:王北与马尚涉嫌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王北将自己与柳枫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马尚,并将与柳枫的聊天记录发给马尚,引起了马尚强奸柳枫的行为,从案情来看,王北有教唆马尚与柳枫发生性关系的故意。王北有教唆行为,又有教唆故意,因此,本案中,王北为马尚强奸案的教唆犯(此处可能存在争议,认为王北虽然有教唆行为,但并没有教唆故意,因此,王北不是教唆犯)。

马尚以柳枫与王北之间的事及聊天记录相要挟,与柳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综上,本案中,马尚为强奸罪的实行犯,系主犯;王北为教唆犯,系从犯。

柳枫老公致马尚轻伤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如果认定柳枫打伤马尚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可仍存在争议,笔者坚定地认为,本案成立正当防卫。

首先,本案中有不法侵害存在,即马尚对柳枫的强奸行为,且该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虽然不是正在进行的强奸,不可以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但针对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仍可以对实施一般防卫。

其次,本案中,马尚的行为至少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法行为。

再次,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且本案中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完全可以实施一般防卫。

因此,本案中,柳枫老公打伤马尚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网上聊天交友应慎重,网上聊天的人往往具有两面前,现实中的人不一定如网上那样能说会道,也是一定如现实中的人那么光明磊落,网上网下完全是两个人,这是极大多数见面网友的共识吧数。因此,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要抛开虚拟世界中的光环,走到现实中去,才能发现人性的真善美。本案中,马尚与王北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马尚为实行犯,系主犯,王北为教唆犯,系从犯;柳枫老公打伤马尚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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