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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不同意如何改姓(离婚后父亲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1-06-26 14:20:53作者:杨萌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2010年,张欢和程程(化名)结婚。2012年张欢生育一女孩。2015年,张欢发现程程出轨。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张欢抚养,孩子改为张欢的姓氏。离婚后,程程拒不配合办理更名手续。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的,应由子女的父母双方一致同意。

根据审判实践情况,因为要求更名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

父母一方向公安机关申请更名遭拒之后,起诉公安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务,法院会认为另一方不同意的,公安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父母一方基于婚内或是离婚协议中,与另一方约定了子女更名事宜,起诉要求另一方依约协助。对于另一方反悔的,法院认为更名属于人身性质,另一方在变更申请之时不同意的,不可以变更。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此,为避免离婚后一方反悔不予配合情况的出现,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最好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先办理改姓手续;

双方若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改姓进行约定的,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但可就办理改姓手续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双方若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改姓进行约定的,应约定具体的办理日期及明确的违约金。若另一方逾期不予配合,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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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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