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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因为婆媳关系要离婚(男方起诉离婚。法官)

日期:2021-07-12 11:55:35作者:书写自然图片:未知人气:+

每一个孩子都会希望自己有着爸爸妈妈陪同长大,而一个失败的婚姻,受伤的往往也不仅是夫妻双方。

下面这份离婚案例中,法院判词写了这么一句,“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极大的伤害。”

夫妻不能正确解决矛盾,对未成年子女是极大的伤害

原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原告(男方)抚养,婚生子由被告(女方)抚养;

3.由被告(女方)承担诉讼费。

原告(男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生育一子。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

婚后,被告(女方)不履行家庭义务,生活作风不检点,长期携子女离家外出,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男方)的诉讼主张。

被告(女方)辩称:

被告(女方)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男方)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子女均随原告(男方)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另外,要求原告为被告医治好疾病。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如下:

2009年春,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生育一子。

因婆媳关系不和睦,2017年,被告(女方)将子女带回娘家居住生活,经原告(男方)规劝其回家生活未果。

原告(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女方)离婚。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法定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

加之双方未成年子女年幼,且儿子患病,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关爱,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极大的伤害。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适当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因素。

因此,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

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特别是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完整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看完整个案例,书写君相信大家似乎都没有把握住这对夫妻为什么要离婚?

按照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因婆媳关系不和睦,2017年,被告(女方)将子女带回娘家居住生活,经原告(男方)规劝其回家生活未果。”

婆媳关系是婚姻生活中的难题,但是因为婆媳关系的不和睦就放弃一段婚姻,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婚姻、对家庭,甚至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吗?

另外大家也需要注意到时间,2017年!到现在已经快4年了,4年的分开,在这4年时间中,两个孩子又长大了多少?

事实来讲,诚如法院判词中所写,“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适当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因素。”

法院这段话或许对案例中分开4年的夫妻没有多少效果,但书写君希望各位看到这里的读者,能够记住这一句话。

在婚姻中,有时候忍让并不是示弱,而是勇敢地肩负了责任,承担了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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