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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的多种情形)

日期:2021-08-19 06:21:09作者:南京五老村司法所图片:未知人气:+

在大多数离婚诉讼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由于国民没有订立财产约定协议的习惯,而且双方父母经常帮助子女出资,又不注明出资性质,子女感情好时无所谓,子女离婚时引发争议不断。

家事法库将离婚时房产分割分成四种主要情形进行梳理,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梳理归纳只具有参考意义,具体办案时需要根据案情不同依法处理。

第一部分 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

一、婚前一人出资

(一)无贷款或者婚前已经还清贷款

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

判决: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出资方的利益。

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判决:首先要认定是否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非出资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还贷。

首先要说明的是,婚后无论谁实际还贷,均视为夫妻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判决:房产归出资方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由出资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登记在非出资一方名下。

判决: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如果有,则婚前首付部分属于非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如果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分。

二、婚前双方出资购房

(一)无贷款或者婚前已经还清贷款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非出资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二)双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付清全款无贷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适当照顾出资方。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婚后小夫妻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混合财产,首付部分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付部分要判断是否赠与。如果是赠与,则首付部分属于产权登记方,婚后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如果不是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婚后父母出资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二、婚前双方父母出资

(一)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无贷款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二)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婚后小夫妻还贷款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首付部分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均分。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第三部分 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

划重点: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首先要判断出资款的来源,如果出资款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卖房得到售房款),则属于下面第一种情形,婚后一方出资购房。如果婚后购房的出资不是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属于下面第二种情形,婚后双方出资购房。

一、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一)全额出资,无贷款

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判决: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二)一方以婚前财产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对方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决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首付部分归产权登记方,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如果没有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二、婚后双方出资购房

婚后夫妻出资购房,如果无法判断出资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的,那么推定出资款来源于双方婚后财产。

无论婚后双方出资购房有无贷款,登记在谁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少数情形下,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第四部分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房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小夫妻还贷

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并且由父母还贷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一)无贷款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小夫妻还贷款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适当考虑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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