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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胎男方承担多少费用(男方要承担哪些费用)

日期:2021-10-02 15:24:00作者:胡开盛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法律知识要点: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吗?如果承担的,都要包括哪些费用呢?小编在实务中经常被问到此类问题,现在就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来解读一下该方面的法律知识。

双方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的,男方要承担什么费用,这要区分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情况可能承担的费用不一样,从司法实务来看,女方流产,男方要承担哪些费用,根据男方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区分更为合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男方主观上无过错的。男方双方自愿同居,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怀孕后女方自主选择流产或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男方主观上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因女方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原则上由双方各分担一半。如果因为流产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或有较大可能性不能生育的,则男方需要另行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大小因案情而定。

二、男方主观上有过错的。双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男方主观上有过错导致的。例如男方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欺骗女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还有,同居期间男方殴打女方,导致女方流产等等。

这些情形都属于男方主观上有严重的过错,属于侵权行为,男方需要承担女方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另外还要因此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主要考虑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例如,男方以欺骗的方式与女方同居,无论女方是否怀孕流产,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或者因流产导致以后可能无法生育的,这种侵权的后果严重,在赔偿金额上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三、男、女双方存在混合过错。即双方主观上均有无错,例如,女方明知道男方已婚,而仍然选择与男方同居,在此期间怀孕流产。这种情况下,对于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的承担,应当减轻男方承担的比例,至于经济补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则要根据案情的具体事实来确定要不要支付,例如殴打导致女方流产的,一般情况下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明知男方已婚而同居流产的,这是双方行为,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小编是为了让读者容易理解,所以才对上述的法律问题作一个笼统的区分,如果一定要严格区分的,可能远不止三种情形。

实务案例分享: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与女方同居,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女方在知悉男方已婚的情况下,继续与男方同居并第二次怀孕流产。法院因此认定男方的行为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承担80%的法律责任;女方对恋爱未尽审慎义务,并且知道对方已婚后仍与其同居,因此承担20%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梅起诉称:原告在朋友聚会上与被告相识,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做其女朋友,并表达要娶原告为妻的愿望。原告一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在被告的一再哄骗、一再追求下,原告才与其交往。

原告在2014年3月怀孕后才发现被告已婚、已育的事实,被告哄骗原告说要与其妻子离婚,但实际上被告并不想让原告生孩子。被告在2014年6月9日晚上,给原告准备了粥,原告喝完后第二天就肚痛流产。被告还一直在哄骗原告,说流产是因为孩子发育不好自然淘汰,以后还可以再要更健康的孩子。

原告在流产后身体一直不舒服,在家休息了几个月,但是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身体当回事,2014年8月份,被告又一次导致原告怀孕,被告知道后,还是要求原告打掉孩子,原告考虑到自己是大龄青年,如再次流产有可能造成终身不育,实在无法冒此风险,被告在劝说原告流产不成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还多次威胁原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莫大的痛苦,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7784.24元、误工费200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就婚姻状况欺骗原告的事实不属实,原告在相识之初就知道被告有家庭、孩子,因为原、被告互为微信好友,被告经常在微信上传孩子照片。被告愿意分担医疗费,对于其它请求没有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的感情纠纷,本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如果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被告隐瞒其已婚事实,导致原告据此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原告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并流产,原告的身体受损,精神受到刺激,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自述对待感情非常谨慎,但在其同被告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对被告的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却未尽到基本审查的义务,从而放任自身处于有可能受损的境地,亦有一定过失,故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第一次怀孕后即已知晓被告的婚姻状况,但在第一次怀孕并流产后仍自愿与被告再次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原告第二次怀孕。考虑到原、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认识从事相关行为的后果,故对于原告因第二次怀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均摊。全部费用分担问题,的由法院按责任比例核算确定。

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考虑此次事件对原告身心健康的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樊某梅支付医疗费22153元 ;被告胡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樊某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九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件中,原告樊某梅因受被告的欺骗而与其同居并第一次流产,但原告樊某梅此时已经知悉被告已婚的事实,但原告仍然与被告同居,并导致第二次流产。所以,综合全案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在主观上属于混合型过错,因此法院对原告因第二次流产产生的费用双方各分担50%,对于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并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9万元。

有人开玩笑说“恋爱有风险,同居需要谨慎”,“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都是耍流氓”,这些段子不是没有道理,尤其是女方更容易成为受害人。所以,小编提醒,在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一定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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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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