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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给先报警再堵门(男子接连上门贴纸条、堵门讨债)

日期:2021-10-09 10:31:03作者:羊城派图片:未知人气:+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阚倩

电话威胁、监视、尾随、跟踪,在离职老东家奥某公司后,陈女士的人身自由受限,日子一刻也不得消停。陈女士原是业务员,由于对奥某公司对业务提成有争议,陈女士将收取的客户部分货款用于抵扣公司应当支付给自己的业务提成。麻烦也自此开始。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今天(5月16日)通报了一宗男子接连上门“讨债”的案件——

2017年5月至7月,自称是公司老板侄儿的徐某多次带人到陈女士住处,敲门、贴纸条、堵门,要求陈女士还债。无奈之下,陈女士选择报警。徐某承认自己要债,但声称没有发生争执,也未进屋。2017年7月中旬,陈女士与徐某在司法所调解,徐某依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只是雇人打电话或者敲门。

不堪其扰的陈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此,奥某公司称,公司对被告徐某等社会人员电话威胁、监视、尾随等行为毫不知情;公司没有授权他人向陈女士追债。被告徐某表示,陈女士欠公司的钱,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自己是依法向陈女士主张债权,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到损害名誉的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没有原告的确认或相关有效法律文书确认,有待查证。被告徐某的行为破坏原告精神安宁,导致原告行动受限,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对被告奥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提供证据。最终,天河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陈女士人身自由权的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频繁上门电话骚扰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罗利斌表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

法官表示,财产权利固然重要,但人身权利的位阶更高。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形之下,行为人不能以其财产权利受损为由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被告徐某称其行为仅为追索债务,但追索债务应予以合理方式进行,而非采取私力救济,以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方式去主张权利,且被告徐某向原告所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没有原告的确认或相关有效法律文书确认,仍有待查证。原告与被告徐某亦曾就经济纠纷前往司法所进行调解,可见该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得以解决。现被告徐某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而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亦为现代法治所不容。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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