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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被扒光(闹洞房时向伴娘伸出咸猪手)

日期:2021-10-11 23:01:10作者:景德镇南河公安图片:未知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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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5月1日,是王某夫妻新婚大喜之日,亲属朋友纷纷前来道喜,整整摆了二十多桌。新娘的伴娘孙某忙前跑后,忙碌的一天终于结束。晚上,新郎新娘的朋友同事来闹洞房,花样翻新的折腾着新娘新郎,就连伴娘也未能幸免,一帮人开始闹起了伴娘和伴郎,其中有几个人次趁机对伴娘伸出咸猪手,伴娘多次警告无果,终起冲突,大打出手,其中一名正在摸伴娘敏感部位的刘某,被伴郎用拳头击中面部,致鼻梁断裂,构成轻伤。

这是发生在沿海某城市的一起真实案件,笔者稍作改编,删去了部分不便描述的情节,但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是新郎新娘大喜之日,却因个别人的不良行为导致冲突,洞房变成了战场,并导致人员受伤,这不能不说是一场悲剧。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意志,用性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本罪的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行为强度与强奸罪、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度相同,都要求达到压制妇女反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进而对妇女实施 猥亵行为。

闹洞房是一些地区流传统的风俗习惯,闹得越厉害,说明新人的的人缘越好。而作为新人伴娘的都是未结婚的女孩,显然难以忍受过份的折腾,极易使其产生性羞耻感,侵犯其性的自己决定权。本案中,鉴于闹洞房是当地的习俗,参与闹洞的人虽有不良动机,但难以认定其强制猥亵的故意,因此,从责任角度来说,难以达到犯罪的程度;闹洞房者手段难以达到强制猥亵手段行为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本案中,刘某也只是趁机赚便宜。

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不能说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趁机模女性敏感部位的行为为猥亵行为,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仍具有违法性,任何人都可以制止其行为,对其实施一般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已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制止不当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针对的行为不以犯罪行为为限,即使一般违法行为,只要具行防卫条件,仍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为此:

张明楷教授指出: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 。

本案中,伴郎面对刘某正在实施的猥亵行为,完全可以对其实施一般防卫。一般防卫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认为造成行为人轻伤及以下结果,肯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当然根据客观情况下,即使造成行为人更重的结果不必然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伴郎致刘某轻伤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更不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本案中,本是新郎新娘结婚的大喜之日,却因为闹洞房这样一些民间不良陋习,加之刘某的不良举动,将洞房变成了战场,实为悲剧。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伴娘打伤刘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更不承担民事责任。

(声明:文章转自“身边的刑法”,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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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南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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