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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无效婚姻必须双方到场吗,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日期:2021-11-09 17:58:59作者:长不胖的曾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我国现在确立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向确立婚姻关系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至于是否举办婚礼,宴请亲朋好友,那要看各地的习俗。在法律上所认可的是前者而非后者,那么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证,就一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婚姻?非也,婚姻还可区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这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有效婚姻便是一般所说的婚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存在。无效婚姻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组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有效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是否因此发生法律效力。

这要件包括三项,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条文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未到法定婚龄。重婚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那么第二个婚姻关系便是重婚。

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禁止有亲属关系的结婚,这儿的亲属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女之间的直系血亲,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皆包括在内,虽然表兄弟姐妹在古代社会允许结婚,但在现代社会是不允许的。涉及三代以内的血亲,不论直系还是旁系,均属无效婚姻。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案例1:吴某与周某原先同在汉阳的一个工厂工作,同事之间日积月累的相处,两人逐渐生出了感情。

于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两人商议结婚。但那个时候周某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许是小情侣急于一个正规名义,或许是觉得只有登记才是关系稳定的证明。两方便决定以周某姐姐周某艳的名字和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月15日以上述办法领取了结婚证。随即,吴某与周某便举行了婚礼,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同年12月13日,两人生下一个女儿,没想到的是小夫妻俩的感情并未随着女儿的出生升温。反而因为生活的琐碎,开始出现裂痕,时不时吵架。甚至上升到扭打,2009年吴某哥哥为了增加弟弟夫妻俩的经济收入,缓解他们之间的关系。安排两人前往北京打工,但在这一期间,双方关系依然没改善。2010年6月,周某离开吴某另谋职业,从此开始分居。

2014年3月,吴某以周某艳为被告申请宣告其与周某艳的婚姻无效,法院认为虽然结婚证上写的是周某艳名字,可登记机构的手印和照片为周某的。与吴某实际生活的也是周某,故而吴某与周某艳并无婚姻关系,那么吴某以周某艳为被告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也不成立。案例2:2013年,乌某与陆某在玉龙县登记结婚,随后生下一子一女。

后两人感情破裂,闹上法庭,经查实发现乌某的母亲陆某与被告陆某的母亲是姐弟关系。这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同意了乌某申请与被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另外还有一条值得一提,那便是因胁迫结婚的,它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有他人强迫或干涉,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该在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该从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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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胖的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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