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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签署了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日期:2022/06/08 16:23:58图片:未知人气:+

婚姻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想出来的人们或因为急于出来忘记权衡利弊,或为了体面分手宁愿“吃亏”,或出于其他考虑,最终签署了“不平等”的协议。

可在协议签署之后,一方意图反悔的情况时常有之,此时欲反悔一方的想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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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离婚协议与一般协议不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即需以双方离婚为生效条件。所以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即使签署了离婚协议,该协议也是未生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如果双方已经签署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01 案 例

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如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可请求依法撤销协议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共同购买新房。在新房买卖过程中,被告以双方若离婚,由其独自购买新房可以少交税费为由,要求原告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待新房产权下来后再复婚,房产登记在两人及孩子名下。原告因信任被告,未持异议。

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当时双方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婚后生育儿子黄丙,与女方共同生活至独立生活为止,在此期间,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女方承担。婚后共同财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产权房1套归女方所有……”。

2013年9月20日,被告独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14年7月,原、被告因故产生纠纷,被告即以已与原告离婚为由离家出走,并扬言将原告赶出新房,原告遂提出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双方出售原有房屋、合全家之力以被告个人名义购置新房,以及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原、被告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装修房屋,偿付贷款等情形,难以解释原、被告在2013年6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

相反,原告所主张的被告采用欺诈手段诱骗原告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并且达成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被告所有,倒是有着包括被告亲友的证言等证据的证明,所以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被告所有”等有关财产的条款,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撤销。

02 案 例

协议离婚后,约定的抚养权归属对被抚养人严重不利或抚养费明显偏低的,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女。2017年1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后女方以由其抚养孩子更为有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法院经查,婚生女除了随父母在长春市生活过一年多外,一直随其母亲一起生活,现在生活稳定,并就读于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学习成绩优秀,当庭孩子亦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孩子的父亲没有固定住处,在外打工,月收入很低,难以负担孩子的各项开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综合一二审法院各方面情况认为

由女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且符合孩子自己的意愿。

综上,签署了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要分情况讨论,如男女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任何一方均可反悔,主张离婚协议未生效即可;如双方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原则上不能反悔,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或继续按照协议执行将严重损害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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