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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离婚要不要接受调解(也谈离婚调解)

日期:2022/06/08 16:24:05图片:未知人气:+

也谈离婚调解 —— 婚姻法解读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第三者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沟通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对于离婚纠纷, 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又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决。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的诉讼程序,它是人民法院行使离婚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未经调解,—般不得即行做出离婚判决。因此,离婚调解和一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又称诉讼前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继续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是否进行这种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有关部门既不得强迫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也不得阻止或妨碍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另外,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达成或不达成某种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不得限制、阻碍;达成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仍然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能认为一达成协议就解除了其间的婚姻关系。

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

三是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仍有争议,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内调解

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离婚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问题。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调解离婚。另外,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且需注意,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将调解和好的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的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时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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