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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的我们法医季(初入职场的我们·法医季)

日期:2022/07/11 15:47:43图片:未知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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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疑杂案,迷雾重重。

拨云见日,真相浮现。

近日,国内首档聚焦真实法医职场纪实节目《初入职场的我们·法医季》热播。节目将镜头对准鲜少有人深入了解的法医群体,通过一个个工作任务和案件考核,让观众在走近法医行业、关注青年法医勇敢逐梦的同时,了解到每一个案例背后的社会现实,加深对生命和死亡的思考。

在节目中,

法医抽丝剥茧搜寻尸体上的“留言”,

替死者说出沉默的真相。

其实,

换个“姿势”看案例,

也会得到一些新收获。

今天,

法报君就带大家一起“搜证”,

解锁隐藏其中的法律知识点!

点击视频查看案件详情️

1

在《夏日驴友案》中,女生思思和一众好友去山中露营。在露营当晚,几人喝醉后便各自回帐篷休息。第二天一早,好友们发现思思不见了,于是分头寻找,好友老石最先发现思思赤身裸体死在了一个水坑里,于是,老石将思思的尸体挪出了水坑并为其穿上衣服后报警。

Q

老石的行为是否正确?

A

事实上,即使老石出于善意为好友穿上衣服,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在本案中,老石仅出于对好友保护的善意挪动尸体并为其穿上衣服,并无破坏犯罪现场的动机,一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其故意破坏案发现场,则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行政处罚,或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进行刑事追诉。所以,如果发现自己身在案发现场,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不要触摸、改变任何现场痕迹。

2

在《女租客浴室死亡案》中,一名女租客被发现死在了浴缸里。事实上,死者与男房东存在婚外情,在逼迫男房东与其妻子离婚的过程中发生争执被男房东勒死。之后,男房东逃离现场并打电话给妻子将整件事和盘托出。妻子为了家庭选择帮其善后,于是伪造了女租客自杀的现场,并向警方提供了一系列虚假信息。

Q

妻子这种“作伪证”的行为该担何责?

A

在本案中,妻子伪造现场、提供虚假信息的目的在于包庇丈夫,其行为同时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一般将这一情况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数罪并罚。

3

在《留守老人离奇死亡案》中,留守老人与隔壁大叔因琐事发生争吵,隔壁大叔一气之下将农药百草枯掺进急支糖浆送给了留守老人。留守老人在喝过急支糖浆后并无明显症状,但却在事隔多天后毒发,抢救无效死亡。事实上,二人之间的误会在投毒之后已经解除,隔壁大叔心存后悔,知道自己误解了老人,见老人无明显症状所以未做出弥补行为,导致悲剧发生。

Q

隔壁大叔的行为如何定罪?

A

隔壁大叔与留守老人发生误会,产生了杀人动机,其明知农药百草枯为剧毒物质,能够致人中毒死亡,仍将其掺进急支糖浆送给留守老人,且未阻止留守老人喝下,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隔壁大叔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误会解除之后隔壁大叔曾心存后悔,如果此时,隔壁大叔选择坦白,将留守老人送医救治,自动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

在《绝望夫妇双尸案》中,丈夫因赌博,瞒着妻子欠了一百万高利贷。放贷的老大带着自己的小弟找上门来催债,期间两人将丈夫捅伤,并以殴打、侮辱其妻子的方式逼迫丈夫还钱。妻子不堪忍受被老大羞辱,从阳台跳下死亡,丈夫也在悲愤之余选择自杀。

Q

两位催债人的行为该担何责?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一规定,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催债人实施了捅伤、殴打、侮辱等行为,一般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手段可以包含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基本法定刑所要求的实行行为,但是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被催债人已经明确作出要自杀的表示,催债人仍不停止其行为,甚至以“你不敢自杀”“你爱死不死”等极端语言刺激被催债人致使其死亡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5

在《乡村怪事疑云案》中,村民们因不知食用粗制棉籽油会引起女性月经失调或闭经、男性不育症等中毒症状,引发了“村子被诅咒所有人都不能生育”的谣传。因外出打工,有机会买到健康好油食用的翠花与大宝夫妇,在顺利怀上孩子后,被村民们质疑并造谣称翠花怀的并非是大宝的孩子,导致翠花不堪流言攻击烧炭自杀。

Q

村民们是否需为翠花的死承担法律责任?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他人自杀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针对本期案件,可以诽谤罪追究捏造事实诽谤翠花的造谣者刑事责任。另外,传谣行为也已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可要求传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

在《无名焦尸案》中,某驾校学员私自加钱给教练,请求教练在夜晚帮助其加练。加练过程中,学员失误操作将路边的一位老奶奶撞晕,二人下车查看以为将人撞死,于是教练提议抛尸,学员同意后二人将老奶奶搬到隐蔽处驾车逃离。因担心被发现,教练后来独自转移了老奶奶并点火将其焚烧。经法医鉴定,被撞后的老奶奶因重伤处于濒死状态,但还未死亡。之后,教练点火焚烧,导致老奶奶最终在重伤加烧伤的情况下死亡。

Q

在这起案件中,教练和学员如何量罪?

A

学员与教练私下商定,在非教学时间内练车,这时教练陪练已不属于职务行为。二人对学员无证驾驶车辆一事达成合意,明显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学员开车将老奶奶撞成重伤之后,与教练共同将其带走隐藏,学员与教练的行为均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另外,教练误以为老奶奶死亡,因怕被人发现而“焚尸”,属于刑法理论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存在过失。教练的焚烧行为与老奶奶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永远不要试图犯罪,

更不要用谎言掩盖谎言。

因为总有这样一群人,

于寂寞中求索,

于绝望中坚持,

肩负“为生者权,为死者言”的重任,

以真相捍卫公平正义。

致敬!中国法医!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李一鸣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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