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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夫妻离婚后不用再争房产)

日期:2021-05-16 22:30:13作者:楼市新观图片:未知人气:+

知名主持人白岩松曾经直言不讳抨击道,高房价不仅摧毁了年轻人的想象力,还摧毁了年轻人的爱情。

这句话得到无数年轻人的高度共鸣与赞同。诚然,在高房价的压力下,现在很多年轻人是不敢恋爱、不敢结婚、不敢买房、不敢生孩子。即便是有些年轻人凭借着家里的支持,掏空“六个钱包”勉强买了房,日子也过得非常紧巴——不得不放弃自己喜欢的东西,不敢生病、不敢辞职,更不敢随便有高消费。

也有人反驳说,房价高买不起不买就是了,干嘛给自己找不痛快。很显然,说这话的人要么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要么就是涉世不深的少年。须知,在我国房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仅是居住的场所,更是家的归属,还是婚姻、养老、教育等的重要载体。

就拿现在年轻人的婚恋状况来说,缺少房子这个物质基础,很多事情都是办不成的。尤其是广大的三四线城市,现在丈母娘嫁女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求男方必须有房。另据不完全统计,有占比超过74%的女性和45%的男性是只接受“买房结婚”的。换言之,现在绝大多数的年轻人想要结婚,有一套房子已经成为标配。随着男女比例越来越失衡(我国有4000万光棍),女性择偶的标准也在进一步提高——可能两年前还仅仅是要求男方在老家买房,但是这两年很多人已经提高标准,必须拥有一套省会城市的房产。

专家对此评价道,高房价已然成为了很多人婚姻里的最大障碍,而且高房价还是“最好的避孕药”——房价拉高了婚姻的成本,使恋爱、婚姻更加物质化,“全民负债”的年轻人在高房价的攻势下更是节节败退,力不从心。

其结果就是,年轻人越来越厌恶房产,越来越恐惧恋爱婚姻,换言之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破罐子破摔宣布不买房、不婚族的群体越来越多。非但如此,房子也正在成为很多人婚姻里的矛盾引爆点:为了买房家庭不和,为了还高额房贷生活过于拮据夫妻感情也会出现裂隙,更不敢轻易生孩子,因为确确实实养不起。

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相较于五年前,现在的买房年龄平均提高了2.3岁:2015年,我国平均买房年龄只有28岁,截止到2020年6月份,我国的平均买房年龄已经提高到了30.3岁。买房年龄偏大,并不是年轻人不愿意买房,而是买房的成本和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人不得不延后买房。所以对应的就会出现,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年龄偏高,生孩子的年龄也偏大,生育的意愿也大幅下降。

在结婚率下降的同时,离婚率却在不断上涨,同样是民政部的数据,19年离婚率同比18年上涨5.4%。统计数据显示,全国34个省市中,离结率高于40%的有15个,其中吉黑辽排名前三,离结率均高于65%,吉林省离结率高达71.5%。这是什么概念?10对夫妻中,有7对最终以离婚收场。

离婚率的不断拔高同样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除孩子抚养问题外,家庭财产的分割,尤其是家庭的核心资产房产的分割,更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房子的价值过高,基本上占据绝大多数家庭资产的近80%,而且是夫妻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奋斗多年的积蓄换来的,因此夫妻离婚时,房产基本上成为夫妻双方的必争之物。事实上,这些年我们通过新闻也看得了各种光怪陆离的“争夺房产”的戏码不断上演。夫妻间为争夺房子引发争吵,甚至是对簿公堂的更是不计其数。

在2020年之前实行的婚姻法理,为了保护女性,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基本都是55划分。平心而论,这种“绝对公平”的财产分割方式,看似保证了双方的平等,但实际上存在很大不足,因为婚前婚后的财产并没有明确区分,导致很多婚前买房的人财产容易被分走,也给了很多人“钻空子”的机会。

不过,从2021年起,随着“新规”的出台,夫妻离婚后就不用再争房产了。2021年1月1日起新编《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离婚后房产的分割将更加地全面细致,“骗婚骗房”等钻空子行为不再行得通,并且还给离婚设置了一个月“冷静期”。

2021年起夫妻财产一律按照以下“3大”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一、个人所有房产,离婚后不再分割

新规规定,夫妻离婚后只会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婚后财产,对于夫妻之间婚前的个人财产,将不再平均分割。换言之,那些被认定为个人的财产,离婚后是无法进行平均分割的。个人所有的房产分为以下3类:

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出资者的名字,这是个人房产;

夫妻中某一方父母婚后用全款给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自己子女的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

婚后,夫妻中某一方全款购买且只登记了出资方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无法分割;

以上三种情况有两个主要特点:单方面全款和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姓名。事实上,评定一种房产是否是个人所有,就看这关键两点。如果认定是个人的房产,离婚后另外一方是无权分割的。

二、夫妻共同房产,无明确约定,一律平均分割

按照新规,夫妻共同房产也分为4类,如果界定清楚,这4类房产离婚后也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分割的。即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划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平等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夫妻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在婚后产权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律师解释称,这种情况一般视为自愿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房产。

夫妻某一方父母在婚后全款给子女购买的房产,且只登记了子女名字的房产,婚后产权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也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买房并且还贷款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后一起还房贷,这类房产首付款属于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共有房产。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因为这种情况下首付款也被视为赠与。

夫妻共有房产,使用权自然属于夫妻双方,所以这类房产离婚后一律按照平等分配原则进行分配,除非产权证上有明确约定双方各占多少比例。

三、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房产

除上述两类出资购买的个人和夫妻共有房产外,现实中还存在第三种情况,继承和赠与的房产,即继承父母的房产,和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这类房产也分为2类:

婚后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的房产。这类房产继承时如果有明确认定继承人是某一方,则属于个人房产;如果未有明确认定,则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婚后夫妻双方给子女提前购买的房产,即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离婚后,这类房产的分割相对复杂:如果产权证上夫妻及子女的名字,则平均分割;如果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子女的名字,且子女未成年,则为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子女已成年,则属于子女个人房产,夫妻无权分割;

2021年起实行的新《民法典》,除细化了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具体分割方案外,还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新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国家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即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新规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离婚时设置“冷静期”并非我国首创,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英国法律也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才准许离婚;还有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也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

总而言之,设置“冷静期”其实就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因为现实中很多夫妻离婚都是“一时冲动”、“未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种“一时冲动”的做法不仅对夫妻双方影响很大,对于双方的家庭尤其是子女的影响更加不可弥补。

新规对于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规定的更加详细全面,某种意义上有助于更清楚地分割财产,本质上是为了降低夫妻间离婚后的矛盾甚至是纠纷的发生。财产分割这事说大不小,如果厘不清,很容易引发其它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不过从增设“冷静期”这一举措来看,新规更体现了促进家庭和睦的精神,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很多时候,陌生的两个人能走在一起,并且组建家庭,这是莫大的缘分,来之不易,理应加倍呵护。话说回来,家庭和睦的基础,夫妻相处之道,其实就是互相理解与包容。家庭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骨肉亲情,房子、车子都属于身外之物,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房、为了财而伤了夫妻感情,最终闹得不欢而散,这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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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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