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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保护女性、重视家庭)

日期:2021-05-26 09:05:07作者:LD讲故事图片:未知人气:+

2020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这段时间《民法典》给人们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一直都是热搜。

特别是《民法典》婚姻篇热度最高,其中一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被议论最多。

《民法典》1077条规定,自愿离婚的夫妻,从申请离婚到领离婚证,至少要等待30天,如果中途有任何一方决定不离,离婚申请将会被驳回。

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干涉了婚姻自由,也有人觉得这是对女性的不公平。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龙俊教授则认为,《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婚姻问题做了三个关键的价值观选择,今天笔者就跟大家一起来分享这些观点。

婚姻自由

第一个价值观选择是自由还是家庭?

很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潜台词就是劝和不劝离,以家庭至上。但是龙俊教授看来,潜台词应该是那些有希望挽回的婚姻就劝和,那些已经没救的婚姻就给个痛快。

比如小明和小红要离婚,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叫“协议离婚”,就是说小明和小红都同意离婚,并且还拟好了离婚协议,孩子归谁、财产怎么分、欠的20万怎么算,都商量好了。《民法典》里的离婚冷静期,其实只适用于这种双方都同意的离婚情形。

既然双方都同意,那《民法典》为何还要限制呢?就是怕冲动。

很多夫妻都是早上大吵一架,恨不得下午就到民政局办离婚。别说冷静30天,也许冷静3天,两人就决定不离了。离婚冷静期正是为了尽量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所设定的。

但是,离婚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小明是个渣男,整天在外面花天酒地,对家庭责任不管不顾,在家里作威作福。小红想离婚,奈何小明百般阻拦,不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这时候《民法典》的1077条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对于小红来说,唯一离开小明的方法恐怕就是走“诉讼离婚”流程,但是这个流程走起来并不容易。

比如说要向法院证明,两个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这个证明过程就有很多严格的条件。在同一个屋子里分房间住不算分居;两地分居也不算分居,诉讼的流程很考验想离婚一方的举证能力。

不过这回,《民法典》在规定离婚的1079条款里增加了一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定不准离婚,但此后小明和小红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这时候法院必须要判离婚。

也就是说,只要能举证证明两人分居一年,而且上诉两次,这个婚肯定能离成。总体来说,在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这两者之间,《民法典》仍然倒向了婚姻自由。

保护女性

第二个价值观选择是男女平等还是优先保护女性?

《民法典》婚姻编里涉及了离婚补偿。还是关于小明和小红的故事。小红平时任劳任怨,不仅要上班,还要带孩子、照顾公婆、整理家务,而小明啥都不做。小红为这个家庭的付出要远多于小明。

针对这样的情况,过去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义务比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小明和小红在平分财产的基础上,还可以向小明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这部分钱是为了补偿小红过去为家庭的付出。

但是,这条条例几乎没有用武之地。因为《婚姻法》这条规定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小明和小红在婚姻当中,财产得是分开管理、各花各的钱,才能申请离婚补偿。

如果两个人一直都财产共有,两人的钱一直一起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就认定,两个人在婚姻当中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的付出比另一方多的情况。

所以此前《婚姻法》规定,只有在两人分别管理各自财产的情况下,离婚的时候,小红才有要离婚补偿的权利。

但事实上,中国家庭大部分都是把钱放在同一个账户里,很少有分开管钱,所以这项条款形同虚设。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新的《民法典》婚姻编1088条款,把过去《婚姻法》里面对财产制度的限制条件给去掉了。只要小红是平时照顾家庭付出更多的那一方,那么离婚后,小红就有权利向小明申请额外的离婚补偿。

这个改变反映出《民法典》从过去的男女平等,稍稍向优先保护女性倾斜了一些。

从现实情况来看,虽说男性现在参与家务、照顾孩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了,但总体来说,女性仍然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庭事务。有的女性,为了家庭而牺牲了在社会上的发展。

无论是哪种情况,新的《民法典》都进一步保障了女性由于为对家庭付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婚姻安全

第三个价值观选择是关于婚姻安全,这里涉及了婚姻里的债务问题。

小明和小红要离婚,但是小明欠了一屁股债,离婚的时候是算小明的,还是小红需要承担一部分?

这个问题听起来似乎不复杂,但是现在现实中,这类问题非常棘手,为什么呢?

按照《婚姻法》原来的规定,一笔债务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取决于这笔钱有没有用于夫妻两人共同的生活,比如买房子、给孩子交学费、赡养父母等。

但问题是,要证明钱用在哪并不容易,债主怎么知道钱是怎么花的呢?有的情况是,小明借完钱,就把钱都转给小红,却对债主撒谎说钱被自己挥霍了,自己也没有钱还债。这样一来,相当于小明和小红联手把债主给坑了。

后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条司法解释:只要债主证明,钱是在小明和小红还没离婚时借给小明的,那这笔债务就算做夫妻共同债务。

这条解释原本运行良好,但是因为近十年民间借贷放开,借款渠道越来越多,有的人动起歪心思,联手外人坑自己的妻子,这种事也是屡见不鲜。

这回《民法典》采取了2018年对于夫妻债务的解释,选择了婚姻安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的债务被推定为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债主来说,意味着如果把钱借给小明,要是小明和小红离婚,那小明还债的资产可能会缩水。所以在借钱的时候,债主就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民法典》的总体原则很清楚了,就是不能让弱势群体的配偶承担风险。这个决定的背后考虑的是,债主一般都是强势群体,而配偶多数是家庭妇女,两者相比肯定是要保护妇女群体。

总结一下,这次《民法典》婚姻篇里,三个重要的价值观选择:包括选择婚姻自由、优先保护女性和婚姻安全。

从这三方面来看,女性的地位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和肯定。只有让成千上万个家庭和睦相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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