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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二次出轨协议(花式防家暴、防出轨)

日期:2021-05-29 20:37:20作者:南大港普法图片:未知人气:+

来源:新乡人法律小家园 婚姻法之家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法院应当支持“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夫妻忠诚协议。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出现逆转,改为“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遗憾的是,到了正式稿中,关于“忠诚协议”的相关条款,却莫名其妙地彻底消失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出现如此戏剧性的逆转,说明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值得分析研究。

学术界基本上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方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夫妻忠实义务是稳定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且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只要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该协议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理由是:第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不具有强制性;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妨碍了公民的自由权;第三,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按照平均分割为原则,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但忠诚协议往往有向无过错方一面倒的倾向,故其内容实际上是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检索相关案例,众多法官认可“人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纷纷采取不予受理”的中立态度。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中的效力问题:

王某和董某系夫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家庭矛盾,双方为了表示自己对于这份感情的忠心和诚意,签订了这份协议书,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这份“忠诚协议”是由于王某在结婚一年内多次殴打董某后所签订,可能并非真实意愿,只是在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董某,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所签订的该份协议,是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一个无奈之举。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不得有对乙方再次进行殴打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规定,对于家暴行为,虽然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对婚姻生活中无过错方提供了经济利益上的保护,但司法实践中这种保护力度十分有限。鉴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受害方通过订立忠诚协议,来获得对婚姻和经济上的保障也无可厚非。在实践中能起到弥补法律保护不力的效果,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不得有出轨行为(注:与他人发生任何不下当关系即视为出轨行为)

该约定维护了夫妻和家庭伦理,倡导夫妻忠诚和家庭责任,利己利社会,也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

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不得与他人在社交网站及客户端表现有任何暧昧行为:

对于协议约定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一些法律上、道德上无明显特别大的过错的瑕疵,如与他人言语的轻浮、浏览色情网站、虚拟网络家庭等离婚主张赔偿的,笔者认为,应由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决。

双方在违约条款中写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义务,违约方自愿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同样丧失未来孩子的抚养权;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拾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这个条款对“不忠赔偿”做出了约定,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出于道德压力或者内心自责,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如果不牵涉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并不会强制干预,更不会主动出击,认定过错方放弃财产的行为不合法。但即使是签订了书面的夫妻忠诚协议,如果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会直接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和稳定,即使有明确的惩罚内容,也可以由法律进行干涉。

但是在夫妻忠诚协议之中就关于未来子女抚养权作出了约定,笔者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血缘上的关系,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免除己方或对方的抚养义务,而且这种约定也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利,这个协议条款应是无效的。

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和人们思想观念多元化的发展,使得离婚率升高成为一种社会趋势,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和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本身对男女双方的黏合效应越来越弱,很多情形下婚姻当事人对物资、经济因素的信赖超过了对传统感情因素、道德因素的信赖,再加上离异后男女在社会现实中的不同处境,妇女对婚姻破裂的防范意识越来越强。而且目前相关的婚姻法对无过错配偶方(主要是妇女)保护力度确有不足,使得婚姻中的弱势一方不得不开始主动寻求自我保护的途径,夫妻忠诚协议不可避免的因需而生。

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且在民事特别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的一种具体化的实现。协议双方借由对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制定严格的惩罚责任,对婚姻双方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完全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议也应当属于可撤销协议,即该协议的签订显失公平,或者是被胁迫、欺诈签订的,则可以在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

婚姻家庭立法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从而保证婚姻的社会价值和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只要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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